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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预售合同不合理怎么退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71人
律师解析:
对于购置房地产之后可能需要面临的退房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具体履行期限作出严格的规范和限定。
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举止不当,甚至已经构成了明显的违约行为,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条款来说,购房者完全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并请求退还所购房产,同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追究。具体而言,可以参考如下三个主要的情况:
第一,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且逾期时间超过了一定的期限范围;
第二,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至于无法通过维修或者经过维修仍然无法达到原有的质量标准,此时购房者亦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最后,如果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使得购房者无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同样应当赋予购房者退房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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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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