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员工因病无法胜任本职岗位时,公司有权依法予以解聘,只需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名员工即可。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面解除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的:
首先,对于那些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而言,如果他们尚未完成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正处于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患有职业病或者因为
工伤而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了劳动能力;
再次,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并且正在接受规定的
医疗期治疗;
最后,对于女性员工来说,如果她们处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还不到五年的话,同样也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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