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养老金储蓄卡在法律程序中能否被法院冻结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
社会保险基金并不属于任何特定机构所拥有,而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表参与者进行经营管理,其最终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众多的参与者,即广大的参保群体。这种公共基金专为保障企业
退休员工以及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具有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并且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即保障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能被挪作他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各级人
民法院在处理和执行各类民事、
经济纠纷案件时,都不得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划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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