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供职未满一整年期间,将获得相应的每
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
若某些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月薪水平超过了其所服务机构所在地之上一年度全社会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经济补偿金的实际支付标准亦会调整为依该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然而,无论哪种情况,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总时长都不得超出十二年限制。
另外,对于那些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我们将视作工作一整年来对待;
反之,如劳动者仅有不足六个月的任职期,我们也会给予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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