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养老保险在
户籍所在地的领取问题,具体的领受条件如下所述:
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时,应当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相关的待遇领取手续;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处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则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0年,那么就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在各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足10年,那么就需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相应的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并由户籍所在地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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