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行定,若用人单位选择于农历新春佳节期间
法定节假日——即正月初一、初二以及初三安排
劳动者进行工作,则应向其支付相应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所得薪资的三倍薪酬作为补偿。
又依据该等规定,倘若用人单位恰逢新年之际的初一至初三日需安排劳动者
加班,此次特殊时段内的
加班费应按照不得低于基本薪酬的300%这一标准予以计算;
反观如除夕与初四至初六这些被视为法定休息日之外的其他假日,如无法在事后得到合理补休,那么对在此期间被要求加班的劳动者所发放的加班薪酬应以不低于其基本薪酬的200%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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