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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上个月忘记登记可以补领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按照现行规定,若失业人员未能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限内(即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则将无法进行补领。
通常情况下,超过六十天时点之后,将不再允许进行补领。
失业保险金乃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用,旨在为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临时性经济补偿
对于那些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士而言,在辞去原职后,可前往当地劳动局办理失业证明,进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待重新就业、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且新雇主协助您缴纳社会保险后,失业保险金将会自动停止发放。
此外,如因非个人原因而导致离职的失业人员,仍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失业保险金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能够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只要在失业之前,用人单位与本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了一整年的失业保险费,并且是非因个人原因而中断就业的,同时已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明确的求职意向,便可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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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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