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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鉴定是自愿加班还是单位要求

时间:2024.09.0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在普遍的认知中,自愿加班通常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的情境下所发生的行为。
然而,实际上,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时,即使其工作时间超过了原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范围,也同样被视为加班,并应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规定支付规定比例的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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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翔律师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何天翔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和心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国有银行法务部门,现执业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国内最大的劳动关系平台“劳动法讲习所”合作律师,君安天成商业风险管理团队名誉CEO。致力于服务广大群众和初创企业。 曾服务企业:新襄棉公司、襄州第二人民医院、美亚置业集团、鱼梁洲水上乐园、湖北淘大集公司、黄牛庄餐饮、智乐教育、为盛人力资源公司、客莱维酒店、车来美公司、青丝俏商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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