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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4天还是按基本工资结算合法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若单位明确规约并与职工商议决定每月于25日发放上一个月份的工资,那么此举便不违反相关法规。工资,亦称为薪酬,其发放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预先协商好的日期予以施行。若是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需要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进行发放。
同时,工资也有最低发放频率的限制,原则上要求每月至少发放一次,但对于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可以按照周、日、小时的频率来支付薪酬。关于工资的定义,它属于薪金的一种形式,通常被解读为员工从稳定的工作关系中获取并具有特定发放周期的薪水收入,这笔费用由雇主或法定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或根据与员工之间达成的协议,以货币形式给予劳动者因从事工作所付出的劳动,作为对其的回报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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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翔律师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何天翔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院,法学和心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国有银行法务部门,现执业于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国内最大的劳动关系平台“劳动法讲习所”合作律师,君安天成商业风险管理团队名誉CEO。致力于服务广大群众和初创企业。 曾服务企业:新襄棉公司、襄州第二人民医院、美亚置业集团、鱼梁洲水上乐园、湖北淘大集公司、黄牛庄餐饮、智乐教育、为盛人力资源公司、客莱维酒店、车来美公司、青丝俏商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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