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秋节及国庆节等为我国法定公众假期,却并非带薪休假之列。
在这些法定休息日或休假日期间仍需继续履行职务者,均可视为
加班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向雇员支付不低于其平均
工资200%或300%的薪酬作为补偿。
关于此规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44条做了如下详细阐述:
凡出现以下任何状况时,
企业单位都应依照下列规定标准向员工支付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所得工资的薪酬:
(a)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报酬;
(b)如因休息日被安排工作而未能得到合理补休的,亦应支付不低于其工资200%的报酬;
(c)如在法定休假日需要员工继续工作的,除支付不低于其工资300%的薪酬外,还必须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