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公司有责任于新员工正式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署标准格式的
书面形式之
劳动合同。
假如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自第二月开始须向员工支付双倍于原
工资数额的
补偿金。
现行
法规对该事宜有如下明确规定:
(1)基于上述规定,员工在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之前,享有知悉了解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效益,以及薪酬待遇等方面实际信息的权力。
同时,用人单位亦需主动如实解答这些问题;而在招聘及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同样拥有要求了解应聘者的身体状况、职业技能储备以及工作经历等方面信息的权利,且求职者同样必须对以上事项作真实准确的回答。
(2)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后,劳动合同的文本可以是雇主方提供的模板,亦可在双方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然而,若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则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避免造成任何侵害员工权益的可能性。
此外,劳动合同书应采用中文书写,但如双方在书面协议中有特别约定条款,亦可采用其他语种书写。
若合同原文使用了中英文双语,当内容出现冲突时,则应以中文版本的文字为准。
最后,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应
一式两份,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持有一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此规定,企业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还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好,以免引起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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