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为市级社会保障机构所支持的每人十个月的
工资收入,以2551元作为基本
赔偿基数进行计算,可得2551元整的十个月总和,即人民币25510元。倘若在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或劳动者个人主动发起提出的
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则
法人实体将承担相应责任,向
当事人发放一次性
伤残就业安置费,以15个月乘以每位劳动者2551元的标准,总计可高达38265元。而对等的另一部分赔偿额就是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这是根据四个月的收入乘以2551元而来的,共计10204元。因此,在计算这三项合规赔偿后,可得的个体散装收入总额为人民币7397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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