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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一人死亡总包单位责任怎么归责

时间:2024.09.0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在此次建筑工地上,有人不幸因事故离世,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划分标准,这应归类为一般的安全事故,且总伤亡人数在3名人员以内。
对于这类一般事故事项,涉事单位的主要责任者需承担相应的处罚,通常包括支付个人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罚款;并需对单位本身进行处罚,数额大概是从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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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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