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
雇佣关系之后,遭遇用人单位延误发放
工资的情况时,如若该情形已由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准期发放,然而依然超过法定期间仍旧未进行薪资结算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赔偿金额将按照用人单位应付给劳动者工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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