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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市内搬厂有赔偿吗

时间:2024.09.27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若贵司因内部调整需要进行市区间的搬迁而形成的相关事实证明了原本与全体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依据的各项客观因素已经发生了重大变迁,且在这种状况下任何一位员工均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环境并承担相应的就业义务,致使劳动合同不得不得以解除的情况出现时,依法应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为:
根据当事人在当前用人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来计算,每达成一年的服务期限便须按期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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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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