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误工费,通常会参考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情况进行核算。
一般来说,我们将主要依据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及
工资表进行评估。
至于奖金部分,我们会采用您去年的单位人均奖金数据进行计算;若超出发票起征点,则将按照起征点进行限定。
在此需特别提出,对于那些由个人独自经营或与其他人合资组建的私人企业以及财务管理不够完善的
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尤其是能够证明受害者“固定收入”远远超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如果没有配合税务机关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并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只有综合考虑多种材料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若受害者无法自行提供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材料,那我们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内前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在证明误工费数额的
证据中,我们希望看到两种证据:
一种是收入状况的证据,另一种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而关于误工时间,我们会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进行确定。
在受害者因为受伤导致残疾的情况下,如果需要继续工作,那么我们会将他们的误工时间计算至
伤残鉴定完成之日为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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