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并非如此。
所谓的“
法定节假日三薪”实际上特指如下包含11个特殊日期在内的时间段内,
劳动者所在企业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
加班指令安排并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且该加班费不得低于平时
工资标准的3倍:
首先是纪念已故祖先的清明节当天(具体日期为农历清明);
其次为具体日期为农历端午);紧接着是同样作为传统佳节的中秋节(即农历中秋);
最后是全国上下共同庆祝的国庆节,具体时间为10月1日、2日与3日。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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