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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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应当依照以下几个重要因素作为评估的标准为了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真正存在劳动关系,以下这些文件材料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所填录的相关个人信息文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财务结算的凭证,或者是详细的薪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缴纳各类型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记录;每日或每周对员工出勤状况的严格记录;雇主为每个员工颁发且能表明其身份的各种证件;以及其他同事能够提供的关于员工工作表现的可信证词等。

一般来说,雇主没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因为他们和劳务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工伤认定主要针对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因工受伤后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民法典或民事侵权法来裁定和处理。

在讨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与雇佣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这些人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或退休金,那么通常不会被视为劳务关系。然而,如果他们没有享受这些权益,并且满足了劳务关系的特征,例如受到雇主的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劳务关系。

兼职员工与提供工作的机构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取决于是否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合作协议并被正式雇佣。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一旦开始雇佣,即确立劳动关系,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情况下,自首次就业行为发生即默认生效。

承揽法律关系中,承揽方全权负责任务并交付成果,委托方支付报酬。不同于工伤,只有劳动者与企业间的雇佣关系中,履行职务受伤才属工伤。若承揽方自身或第三方受损,委托方通常不负责赔偿,但订约、指示或选人失误时,委托方需依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