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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4.12.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经营的需要,撤销一些岗位,撤销岗位后,对该岗位上的劳动者影响比较大,民法典对撤销岗位是否属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而撤销岗位是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对该岗位员工裁员的,就是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岗位的取消应当有合理的依据,在适用该缘由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岗位取消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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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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