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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可以重新认定吗

时间:2024.09.1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135人
律师解析:
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任务负伤,很多人都会选择进行工伤认定,进行工伤认定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就进行工伤认定赔偿,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程序是违反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是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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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勋律师

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

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刑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离婚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继承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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