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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子押金谁承担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56人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转租房子押金由承租人向第三人收取的,则由承租人向第三人承担退还责任。
根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有效,一般转租合同约定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转租房子押金,根据《民法典》第522条和第523条的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转租房子押金由承租人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收取的,则由承租人向第三人承担退还责任。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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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雨春律师

福建邦赫律师事务所

董雨春律师2007年毕业,2009年至今执业13年。福建法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筑拆迁法律专委会主任,民商法律专委会副主任。从业十余年,一直致力于房产及建工领域,企业管理及合同纠纷,取得《企业合规师》证书并考取二级建造师。擅长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合作纠纷,建设工程以及与建工有关的监理、设计及其它服务纠纷,园区服务、酒店管理及其他地产配套服务纠纷。董雨春律师曾先后担任多家多元化集团法务负责人及公司高管岗位。熟悉房地产、医养、酒店、产业园等行业公司运作特点及内部管理体系,对公司法律风险体系搭建及内部合规体系搭建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参与大量投资、并购及合作谈判并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主导处理了多起建工纠纷、合作纠纷以及收并购遗留问题的处理,为律师团队胜诉提供了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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