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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人旗下次承租人损失由谁承担

胡* 河南-濮阳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2.25 23:19:27 481人阅读

转租人旗下次承租人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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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次承租人遭受损失时,责任承担主体需依据不同情况确定。若因转租人存在过错,像未依约提供租赁物,此时转租人要对次承租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2)若损失源于出租人,比如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次承租人有权要求转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转租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出租人进行追偿。
(3)若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导致损失,一般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4)若合同有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承担。

提醒:
在租赁关系中,各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责任承担方式。若遇到损失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以确定责任主体。

2025-12-26 05: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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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出现次承租人损失情况时,先仔细查看租赁合同,确认其中是否有关于损失承担的特别约定,若有则按约定处理。
(二)确定损失原因,若因转租人过错导致,像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可直接要求转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若因出租人原因,如提前收回房屋,次承租人可要求转租人担责,转租人担责后可向出租人追偿。
(四)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损失,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12-26 04:3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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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承租人损失承担要分情况。因转租人过错,像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转租人要赔偿。
2.若因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等原因,次承租人可让转租人担责,转租人担责后可向出租人追偿。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致损,各自承担。
4.合同有特别约定,按约定执行。总之,先确定损失原因,结合合同与事实明确责任方。

2025-12-26 04:1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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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次承租人损失承担需分情况判断,要先确定损失原因,结合合同约定与具体事实明确责任主体。
法律解析:
在租赁关系中,若因转租人过错致使次承租人受损,像转租人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转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出租人原因,如提前收回房屋,次承租人可要求转租人担责,转租人担责后可向出租人追偿。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损失,通常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并且,若合同有特别约定,应按约定执行。明确次承租人损失承担问题,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复杂的租赁纠纷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6 02: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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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承租人损失承担需依不同情形判定。因转租人过错致损,像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转租人要担责赔偿;因出租人原因,如提前收回房屋,次承租人可要求转租人担责,转租人担责后可向出租人追偿;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损,通常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若合同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2.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在租赁关系建立时,各方应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损失承担方式。二是发生损失后,及时收集证据,确定损失原因。三是若出现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26 00:48:28 回复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只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实践中,各地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标准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在产权调换的条件下,按照非住宅房拆迁货币补偿单价的4.5%按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对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战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拖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二是按房屋面积计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三是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海南省实施lt;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gt;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补偿最高限额每月不超过停业前三个月平均营业额的8%。《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四是协商确定,或者评估计算。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征收条例》也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纳入了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并且明确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时,关键在于明确和细化“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两个方面的因素。被征收前的“效益”应仅指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不包括社会效益、主观效益在内。此种效益测算,可以根据前文所述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收益法”,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生产经营用途测算其效益;也可以参考之前各地方关于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的测算方法。至于停产停业期限,应视从搬迁至重新生产营业的间歇期限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计算所得的停产停业损失应确实是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与房屋征收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予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出租给他人,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则停产停业损失实际上是房屋承租人的损失。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予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由此来看,该规定似有不妥之处,如何解决尚需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或者司法上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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