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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一小时出门上班发生车祸应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4.10.0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843人
律师解析:
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且走最近路线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选择路况较好的路径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所以不能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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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律师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2022年被长治市律协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书记”。2013年从事法律行业,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认真负责对待每一起案件,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业务、合同法、房地产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行政诉讼。在工作上仔细认真负责,每一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均不同程度取得良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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