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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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如与承包方员工构成雇佣关系,需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作为主动的发包主体,其决策对承包经营有重大影响。在承包经营中,若员工职务侵权,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但可追偿有过错的员工。若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侵权责任归属接收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也需担责。合理设立发包方是承包成功的基础。

发生劳务伤害事故,包工头与建筑开发商常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作为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伤负有赔偿责任。若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给无资质的承包商,也需对事故负连带赔偿责任。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专业意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商需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并直接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商需监督分包商的工资支付。若分包商拖欠工资,总承包商需先行清偿后追偿。对于转包项目中的欠薪,总承包商同样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追偿。

工程项目小承包商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全权负责赔偿。虽然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赔偿比例,但一般情况下,雇主需承担全部责任。若伤害由第三方造成,受害人可向该第三方索赔。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商需对农民工实施实名制管理并直接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商需监督分包商的工资支付。若分包商拖欠工资,总承包商需先行清偿后追偿。对于转包项目中的欠薪,总承包商同样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