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薪的话包工头和分包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款规定,分包商须对其所聘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负责工资的直接支付,此项工作是他们的责任所在。而对此情况,施工总承包商也需要对分包商在劳动力使用和工资发放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若分包商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薪资,则施工总承包商有义务“先行清偿”,之后再根据相关法规程序进行合法追讨。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转包现象且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样地,施工总承包商均有职责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妥善进行追偿事宜。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欠薪的仲裁形式是什么
若认为某项申请不具备受理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予以受理,同时需要详细列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时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情形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依法对此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此外,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时,既可采用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亦可选择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的情况,调解组织需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调解的具体争议事项、理由及申请时间。而在第二十九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立即启动受理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反之,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能做出决定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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