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地
人身损害责任划分,依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解释。
劳务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
因第三人致害,劳务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担责或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方补偿后可追偿。
2.
工伤情况适用
工伤保险规定。
单位应缴费,职工受工伤可享待遇,费用由基金和单位支付;
未缴费则单位全担。
3.工程转包、分包时,有资质
承包单位转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其招用
劳动者因工伤亡,承包单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李在工地提供劳务。施工过程中,小胡因操作不当致使建筑材料坠落砸伤小朱。小朱要求小胡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要求小李给予补偿。小李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补偿。另外,该工地存在工程转包情况,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小朱受伤后,承包单位以未与小朱直接建立
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小朱因第三人小胡行为受到损害,小朱既有权请求小胡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的小李给予补偿,小李补偿后可向小胡追偿。
2、若小朱的情况属于工伤,因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按照规定,该承包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小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承包单位按规定支付;若未缴纳,则由承包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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