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费:
以
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为依据,结合
病历等
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算;
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
无法举证则参照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
工资。
3.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
无收入或请护工,参照当地护工报酬。
4.
残疾赔偿金:
根据
伤残等级,按当地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二十年。
5.
死亡赔偿金:
按当地人均收入算二十年,60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算五年。
其他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依具体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医院治疗期间,因
医疗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出院后小朱与医院就医疗
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都应得到全额
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应按较高标准计算。而医院则认为部分费用计算不合理,双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医疗费应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小朱需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凭证来主张此项赔偿。
2、误工费方面,若小朱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院和小朱应依此标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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