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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

时间:2026.10.18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要分情况判断。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拿到一次性补偿收入,这里面包含用人单位发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如果这部分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就免征个人所得税。要是超过3倍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来计算纳税。
这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举个例子,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5万元,那么经济补偿金在15万元以内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元的部分要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计算纳税时,得准确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和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保证计算准确。所以,不是所有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都要计税,要按照上述标准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小朱经济补偿金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小朱认为自己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都不应计税,而用人单位则认为超过15万元的部分需计税,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本案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15万元,小朱获得的20万元经济补偿金超过了该数额。
2、用人单位的观点符合规定,超过15万元的5万元部分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小朱认为全部不应计税的观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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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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