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停止经营解除与员工的
劳动合同,员工能获得
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这属于用人单位提前解散
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工作满一年,公司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补偿;工作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员工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要是员工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公司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出具解除证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
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还得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不支付,员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因停止经营决定与小许
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许则认为自己应获得相应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停止经营属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小许支付经济补偿。
2、小许工作三年零四个月,经济补偿应按三年半计算,即支付3.5个月工资。小许月工资8000元,公司应支付8000×3.5=28000元。
3、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小许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不支付,小许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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