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期间住院
护理费的支付主体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定。
要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了
伤残等级,并且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就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30%。
而在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派人护理,就得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护理费计算标准各地不一样,有些地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有些地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简单来说,已评定伤残等级且经确认需护理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遇到这类问题,职工可先了解当地具体规定,若权益受损,可通过劳动
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在停工留薪期时,小许认为单位应派人护理自己,但单位未派人。小许康复后评定了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此时小许和单位对于护理费支付主体产生争议,小许觉得单位应一直负责,而单位认为评定伤残等级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情分析:1、在停工留薪期内,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单位未派人护理,就应向小许支付护理费,护理费计算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2、小许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自理程度的不同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所以单位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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