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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向挂靠人追偿工伤赔偿能行吗

时间:2026.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追偿工伤赔偿一般是可行的。在挂靠关系里,要是实际施工人(也就是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工伤亡,被挂靠人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有法律依据。通常,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有挂靠协议,若协议约定了工伤责任承担方式,就按约定处理。就算没约定,从公平原则出发,挂靠人是实际用工主体和利益获得者,劳动者是为挂靠人的利益劳动,所以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向挂靠人追偿,符合公平正义。
追偿时,被挂靠人要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像双方的挂靠协议、工伤认定材料、赔偿支付凭证等。同时,要留意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挂靠在小胡的单位对外经营。小许招用的员工小丽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小胡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向小丽支付了赔偿款。之后,小胡依据双方的挂靠协议,要求小许承担该笔赔偿费用,但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所以小胡承担小丽的工伤保险责任是符合规定的。
2、小胡与小许之间存在挂靠协议,若协议中约定了工伤责任的承担方式,应按约定处理。即便没有约定,基于公平原则,小许是实际的用工主体和利益获得者,小丽是为小许的利益进行劳动,小胡承担责任后向小许追偿符合公平正义。但小胡追偿需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如双方的挂靠协议、工伤认定材料、赔偿支付凭证等,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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