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
社保时,
工伤工资计算得看具体情况。
在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本的
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这里的工资福利,指的是
工伤职工在受伤或患
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福利,不包括
加班工资。实际中,一般按照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12个月。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就不再发原待遇,而是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还需治疗的,可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里出。
要是单位没按规定支付工伤工资,职工可以和单位协商,也能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能
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只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受伤前正常出勤月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双方产生争议。小朱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较高,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按此标准支付。小朱停工留薪期已超过12个月,伤情仍未痊愈,单位也未按规定为其申请延长。此外,小朱因工伤需要安装假肢,单位却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出勤月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不包括加班工资,通常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所以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做法错误。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单位未为小朱申请延长不符合规定。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应配合办理,其不配合的行为侵害了小朱权益。小朱可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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