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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加班超36小时能否获补偿金

时间:2026.06.05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1.辞职加班超36小时,不一定能拿补偿金。若按法定程序,以单位超时加班损害权益为由解除合同,可获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2.若主动辞职,且没以超时加班为理由,无法获补偿金,但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每月加班时长均超过36小时。小朱因个人职业发展规划决定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小朱认为公司超时加班损害其权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而公司则认为小朱是主动辞职,并非以超时加班为由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超时加班,损害其权益为由,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可获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但小朱是主动辞职,且未以超时加班作为辞职理由,所以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2、虽然小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他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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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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