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
签合同的“
临时工”和单位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工作受伤适用
工伤保险规定,通常单位担责。
2.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按规定享受待遇,费用由保险基金和单位支付;未缴纳的,单位按标准支付。
3.因
第三人侵权受伤,第三人担责,职工可索赔。
4.存在
劳务派遣情况,派遣和用工单位依具体情况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经人介绍到某单位做“临时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期间,小朱在操作机器时被第三人小胡不慎碰倒的物品砸伤。该单位未给小朱缴纳工伤保险,小朱要求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单位认为小朱是临时工且受伤是小胡导致,应由小胡负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虽为“临时工”且未签合同,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小朱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因小胡的
侵权行为导致小朱受伤,小胡需承担相应责任,小朱可向小胡主张
民事赔偿。若该单位存在劳务派遣等情形,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案未提及相关情形,暂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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