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给个人干活鼻子骨折通常不算
工伤,工伤一般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
劳动关系的情况,给个人干活多是
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
若因第三人致损,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能让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要收集证明劳务关系、受伤事实和损失的
证据协商
赔偿,协商不成可
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胡个人,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过程中,小朱鼻子意外骨折。小朱认为自己是在为小胡干活时受伤,小胡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而小胡则觉得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不知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1、给个人干活一般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小朱的情况通常不算工伤。
2、根据相关法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小朱和小胡需确定各自在此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
3、若有第三人导致小朱受伤,小朱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小胡给予补偿,小胡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小朱应收集聊天记录、医疗记录等能证明劳务关系、受伤事实及损失的证据,先与小胡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
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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