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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法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6.03.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1.试用期是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
2.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时长有规定: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超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或无固定期限的,不超六个月。
3.同一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特定短期限合同不得约定。
4.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
5.试用期工资有标准,且需说明解除合同理由。
案情回顾:

小朱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小朱工作表现良好,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说明理由。小朱试用期工资仅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小朱认为公司试用期约定过长、解除合同未说明理由以及工资发放不足,与公司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公司与小朱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了此规定。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公司未说明理由便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小朱试用期工资仅为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公司工资发放未达到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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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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