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算,20年为基数;60岁以上每长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按5年算。
2.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均
工资,算六个月。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情况,按当地上一年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支出算,依被扶养人年龄等定。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
侵权人过错和后果等定。
还可能有
医疗费、
误工费、
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静所乘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小静不幸死亡。小静
家属要求小朱
赔偿,双方在赔偿项目和标准上产生争议。小静家属认为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小朱则觉得部分费用不合理,对
赔偿标准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方面,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若小静未满60周岁,计算年限为20年。
2、丧葬费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年龄等因素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根据小朱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5、此外,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小朱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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