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未明确
工伤营养费最晚给付时间,工伤
赔偿中营养费规定模糊。
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专门提及营养费。
2.实践中,若
医疗机构建议加强营养,可主张营养费。
给付时间结合伤者伤情恢复确定,以无需额外营养补充为准。
3.双方若就给付时间有争议,可协商、
仲裁或
诉讼解决,裁判机构会依实际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出具意见表明其需加强营养。小朱向单位主张营养费,但双方就营养费的最晚给付时日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其康复前持续给付,而单位认为应按照较短期限支付。双方无法
协商一致,遂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法律在工伤赔偿中对营养费赔偿规定模糊,未明确规定工伤营养费最晚给付时日的具体期限。治疗工伤一般在符合相关诊疗项目目录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未专门提及营养费。
2、鉴于医疗机构已出具小朱需加强营养的意见,小朱有权主张营养费。其给付时间通常结合伤者伤情恢复情况确定。若双方就给付时间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最终由裁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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