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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致损害责任承担是什么

时间:2026.03.0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1.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他人损害,接受劳务者担责。
接受劳务者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者追偿。
2.提供劳务者自身受损: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
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损,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可要求接受劳务者补偿,接受劳务者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受雇于小李从事搬家工作。在一次搬家过程中,小朱因操作不慎,碰倒柜子砸伤了路过的小胡。同时,小朱在搬运家具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事后查明,地面湿滑是因第三人小静不小心洒水所致。小朱、小胡要求赔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的损害,小朱与小李形成劳务关系,小朱因劳务造成小胡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小李承担侵权责任。若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李承担责任后可向小朱追偿。
2、对于小朱自己的损害,因是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小静的行为造成的,小朱有权请求小静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小李给予补偿。小李补偿后,可以向小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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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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