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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害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时间:2026.01.2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1.个人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过错担责;
接受方未尽责保障安全,要担责。
2.与单位有劳动关系
工作中受伤一般算工伤,适用工伤保险,单位担责。
3.存在第三人侵权
劳务者可向第三人索赔,也能向接受方求补偿;
接受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准确判断劳务关系类型,至关重要。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何雇佣提供家政劳务,在工作时因小何未对地面水渍进行清理不慎滑倒受伤。此外,小许给某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工作内容受伤。另外,小丽在给小静提供劳务时,被路过的小胡骑车撞倒受伤。三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何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据《民法典》,小何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朱滑倒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需根据各自过错来分担责任。
2、小许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伤,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处理。
3、小丽给小静提供劳务时被小胡侵权受伤,小丽既可以向第三人小胡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接受劳务的小静请求补偿。小静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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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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