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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是劳动关系

时间:2026.01.24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它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
双方能订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调整保护。
像单位要为其缴工伤保险,其工伤可享待遇。
这和劳务关系不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权利义务依合同定。

案情回顾:

小许受雇于某单位,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以小时计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小许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却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按工伤处理,这引发了双方对于用工形式及受伤责任认定的争议。

案情分析:

1、首先需明确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以小时计酬为主。小许的情况若符合此定义,则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小许与单位的约定符合这一规定。
3、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小许在工作中受伤,若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需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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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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