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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生育保险

根据《宜宾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办【2006】24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后,在职女职工生育、计划手术及生育并发症,在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法规的前提下,经同级经办机构审查后,按有关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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