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
经济适用房继承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建设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
申诉。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
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
租赁合同,予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费用:除租金外(低保基准租金为1元/㎡,低收入基准租金为1.8元/㎡),如属小区管理的还需交纳物管费(住户减半缴交,政府补贴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