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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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