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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书丢了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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