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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补偿金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书面通知劳动者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时间等。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长期旷工事实;(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三)严重失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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