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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司法解释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的程序。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是有中断的情形的: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有关情况发生劳动工作纠纷和矛盾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特别是对于劳动诉讼时效的认定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事项不能认定的,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办理。




最新修订: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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