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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停薪停职

1、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2、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3、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4、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6、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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