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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连带责任的内容如下:当今社会,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能够在市场中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就是其拥有的优秀的员工。这些员工在其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知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迅速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1]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因此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对其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对一个劳动者可能有多重劳动关系,从而可能诱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并造成企业人力资本流失的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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