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3、夫妻一方已下岗或失业的;
4、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配偶、侨眷;
5、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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